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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宅建设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自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对于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和掌握《条例》精神,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必须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单位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挪作他用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改进服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借款人提供优良的贷款环境。有关部门要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缴存人贷款;要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借款人的负担,使缴存人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要在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在完善和规范以现房作抵押发放住房贷款的同时,推行以期房抵押备案方式的按揭贷款,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情况的调查,建立逾期贷款的预警报告制度,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把关。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向社会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同时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工作;要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合理运作资金;要按照建设部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要求,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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